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对称。共同诉讼的一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而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合并判决。其基本的成立条件是诉讼标的共同,即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和义务是共同的或者是因同一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这种共同的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对全体有利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的诉讼制度。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这种诉讼制度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 不仅如此,受诉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作出合一判决。这种诉讼之所以必要,原因在于诉讼标的的共同性,而诉讼标的的共同性是由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那么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这种诉讼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或应诉,要求合一审理和判决,否则就很可能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分别审理和判决,而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或裁定。 ☚ 仲裁法 民事诉讼 ☛ 000027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