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姆规则Durham Rule美国刑法关于精神错乱鉴别标准的规则。1954年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德拉姆案件时认为:“如果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产物,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鉴别精神错乱的德拉姆规则。这个规则的拥护者认为,该规则扩大了医学专家在鉴别精神病问题上的作用,有助于增加判断上的科学性。反对者认为,由于陪审团根据这个规则掌握不住鉴别标准,因而只得依靠精神病专家的鉴定,造成精神病专家统治审判的背离司法原则的现象。尤其是“产物”一词并不明确,弹性过大,缺乏象姆拉坦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那样确切表明的精神错乱特征,即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控制。1972年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自己放弃了这一规则,转而接受实际能力规则。但是,德拉姆规则的实际影响并没有完消除,少数州刑法仍采用这一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