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票据法
德国从17世纪中期至19世纪,各邦制定56种不同的票据法规,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国法在537个条文中包含了关于票据的规定。这一时期的票据立法纷纭复杂,抵触很多,适用时极为困难。因此在1846年关税同盟各邦会议上,倡导实现票据法的统一,1847年根据普鲁士邦法案议决通过普通票据条例共百余条。1848年至1850年同盟各邦都采用。其后稍加修正,成为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4月16日公布施行。二十世纪初德国改为共和国后,该法仍然沿用。到1933年6月21日,又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制定了新的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的规定,仅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法1908年6月12日另订。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和流通作用,较重形式。其内容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