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中税务登记内容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所需了解和掌握的事项,它主要是指《税务登记表》所包括的内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按照《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1.单位名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的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2.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如厂长、经理等。 3.业主姓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申请人的姓名。 (二) 住所、经营地点 住所通常是指企业法人、业主的居住地点。经营地点是指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比如工业企业的厂房、车间,商业企业的门市、铺面以及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三) 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它经济等。 (四) 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1.企业形式是指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 2.核算方式是指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 (五)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 生产经营范围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超范围生产经营的,应按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申请登记。 2. 经营方式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经营的形式。如加工制造、采掘、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运输、代购代消、自产自销、来料加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超经营范围的行业和项目,应申报登记相应的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1. 注册资金(资本)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也就是说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表现。它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一般来讲,注册资金要与实有资金数额相一致。 2. 投资总额是指被投入到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所在资产总额。它包括企业的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3. 开户银行及账号是指业户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对外结算的所有开户银行和账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1. 生产经营期限是指企业实际经营开始到结束的时期 (年月)。 2.从业人数指企业的职工总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 (不包括计划外用工人数)。总机构申报时应包含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职工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财务负责人应填写财务处(科、股)长的姓名,未指定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一般应填写主管会计的姓名: 办税人员应填写企业确定的具体办理纳税事项的人员姓名。 (九) 其他有关事项 其他有关事项是指除上述内容外税务机关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其他情况。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