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的,其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 主要表现在: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其本国所设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而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1843年英国通过《虎门条约》、1844年美国通过《望厦条约》、1858年沙俄通过《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其后,德、日、法等帝国主义国家,也利用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这一特权。领事裁判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虽被迫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但实际上直到1949年解放后,此种特权才被最终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