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事裁判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列强以暴力手段,强迫旧中国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夺取的非法特权之一,即列强国家在中国的侨民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犯罪侨民所属国在华管事官按照本国法律裁判。 鸦片战争后,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规定,英人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英国率先破坏中国司法主权,获得领事裁判权。 1844年,美国通过签订中美《望厦条约》,扩大了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该约第二十一款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第二十五款又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外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随后,法、俄、日等列强亦先后在中国取得这种非法特权。 此后近百年,列强凭借此特权庇护其在华犯罪侨民,奴役中国人民。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立即宣布放弃沙俄在华领事裁判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列强国迫于形势也先后被迫宣布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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