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事法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事法庭 殖民者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英国、美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挪威、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瑞典、瑞士和巴西,先后在公共租界设有领事法庭。领事法庭审理以下五种诉讼案件:1.同国籍的外国人案件;2.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案件;3华洋混合案件,即中国人为原告、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的案件;4在中国政府服务的外国人的民事案件;5.受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保护的其他外国侨民案件。1865年(清同治四年),英国特设在华高等法院,受理英国在华一切民、刑事案件。以后又增设上诉法院,受理本国在华各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美国设立特种法院,受理不属于本国领事法庭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及本国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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