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事裁判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事裁判权 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非法特权。 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按照居留国的法律予以审判、处理,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本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的法律审判。这一特权,习惯上也称“治外法权”。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给许多亚、非国家,成为它们侵犯这些国家司法权益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 美国于1844年利用《望厦条约》,沙俄于1858年利用《天津条约》,接著法、德、日等国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这种特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领事裁判权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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