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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公共目的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这种权力被视为是主权的一种属性,当这种权力为政府适当行使职权所必需时被认为是正当的。征用权可以正当地委托给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部门,在征用权被认为为公共使用所必需时甚至可以委托给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企业。征用权的唯一限制是被征用的财产必须公有,并为征用支付赔偿费。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了征用的权力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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