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东北区木材检尺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东北区木材检尺管理立法

1949年12月2日,东北林务管理局公布《东北区新定木材检尺办法》,共3章21条。主要规定:(1)凡东北地区内的木材检尺,均依照新定本办法实行。木材标准尺寸及等级,均依照木材规格的规定办理。检尺时均应使用东北林务管理局所发下的标准尺。检尺员均应以林务局人员充当。(2)检尺应在山地造林后即时进行,检尺实行一次检尺制,执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3)造材检尺后每经一次转移,可根据造林检尺的号印抄录不必再检。(4)木材运到中间楞场或贮木场经检验后加盖公检号印,在拨付时加盖公放号印。(5)造材检尺后应立时记入检尺野账,同时制成检尺小票,交给采伐工人并应填写检尺报告表经作业所每日向分局呈报。(6)关于检尺事项,总局、省局、分局可随时派员检查工作。检尺小组人员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订正底册呈报备查。(7)各检尺小组对于各种号锤均须妥为保管,不得乱用和遗失。如因特殊原因遗失或损坏时,应立即详具理由呈报备查。(8)检尺员须熟悉检尺规格。(9)造材后的检尺必须正确,如以后发现错误时,应由该检尺员负完全责任。(10)检尺员的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经考核认为成绩优秀者可予以奖励,成绩不好或故犯错误者可予以批评或处罚。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10: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