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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规定。1932年1月26日公布施行,1933年5月11日、1936年4月10日两次修正公布。共十六条。对修正《考试法》第七条第四款所定之高等考试应考资格(即“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的审查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凡欲取得该资格者,应将其关于专门学术之著作或关于发明、改良之凭证、图样等,呈送考选委员会申请审查;对申请审查之著作、凭证、图样的要求;审查的程序及标准;审查及格之文件,如事后发现有冒名伪造等情事,即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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