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新中国成立时的最高国家执行机关。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 总理主持政务院工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通过政务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政务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得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政首长副署后发布。 政务院下设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委员会有: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部、会、院、行有: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高于部、会、院、署、行。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上述委员会对其所属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有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的职权。人民监察委员会有监察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职权。 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政务院秘书厅,负责办理政务院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件档案和印刷等事宜。各委、部、会、院、署、行、厅,在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政务院的部、会、院、署、行已经增加到3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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