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集体元首的个人代表。 历史演变 根据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中国的国家元首,但是他在国家生活中却有著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同时,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指当时整个的中央国家机构,所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际上也就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1954年宪法正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国家机关,并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位出现了长期的空缺。继而由于当时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种种原因,1975年的以至于1978年的宪法,都再没有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位,从而使中国的元首制度也长期处于不明确和不健全的状态。最后,1982年宪法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把中国的主席制度和国家元首制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用和意义 1982年宪法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982年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另据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规定,该选举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关于候选人的资格1982年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从中可以看出,法定的资格主要在国籍、年龄、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种任期上的限制,是1982年宪法第一次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废除以前事实上曾长期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982年宪法还规定,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不过,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副主席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此外,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还可以提出对于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的职权分为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对内的职权包括: 与1954年宪法的区别 1982年宪法关于主席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