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我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所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监察署组成。1954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