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职
甘肃省的干部退职工作, 主要是按照“年龄、工龄不符合退休条件而又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则办理的。从1950年开始,就对机关编余人员中自愿回家的210人作了退职处理。1956年, 曾对260名因文化程度低, 年龄偏大而改为家属的女工作人员补办了退职手续。1957年和1958年,受“反右派”运动的影响, 全省有23 853名干部退职回家。1962年的精简工作中, 又有5 430名干部退职回乡。此后, 甘肃的干部退职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 至1994年, 全省办理退职的干部共32 200多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甘肃于1985年放宽了干部退职的条件,即: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的,可按退职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