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干部假期待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干部假期待遇 干部假期待遇(1)年休假。甘肃省干部年休假制度是1952年12月制定的, 仅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副厅局长(副专员)以上20天,其他人员10天。1954年停止执行。1987年省政府再次规定从1988年开始,参加工作满10~20年、21~30年、31年以上者分别享受休假15天、20天、25天。实行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待遇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寒暑假和其他休假者除外)参照执行。1989年停止执行,1991年又恢复执行。(2)节日假。1949年12月政务院规定, 全民性节日: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分别放假1天、3天、1天和2天,如适逢星期日, 在次日补偿; 部分人民的假日 “三八”、“五四”分别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偿。(3)婚丧假。1959年规定均为3天, 1980年规定增加路程假,1982年将男25岁、女23岁以上同时晚婚者,婚假延长到30天。(4)生育假。1949年规定女职工一个月。后几经调整,到1991年省政府规定,不得少于90天, 晚婚的100天, 产假期间领取了 《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50天。(5)探亲假。1958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1967年停止执行,1981年恢复执行。到1982年明确规定,探望配偶一方一年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20天等等。(6)病假。是1952年首次规定执行的。1981年国务院规定,工作10年以内的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10年以上的病假超过6个月,均按规定打折扣发给工资。(7)事假。由领导酌情批准,工资照发, 福利照常。 ☚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 人事计划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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