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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市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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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市易法

 北宋王安石新政之一。1072年公布,在开封设市易务(司),派官主持,以内库钱100万缗和京东路87万缗,作为收购市场货物和向商人贷款的本钱。商人贷款要定期归还,并交付利息(半年1/10,全年2/10)。后来,又将此法推广到长安、凤翔、杭州等城市。此法的推行,不仅使政府控制了市场,而且通过贷款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

市易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一项法令。此法规定由政府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和市场价格。熙宁五年(1072)开始施行。依该法,在汴京设立都市易司,在各大城市设市易务,市易务招收各行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外地客商运来货物可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论价。对市场上暂不需要的货物,只要能蓄存变卖,市易务也予以收买储存。而后又规定,参加市易务的商人或行户在提交一定财产抵押和相互作保的条件下,可向市易务贷钱购物或赊购货物。市易法具有平衡物价的作用,它来源于西汉的平准法,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得力措施,但随着王安石的去职,而徒有其名。

市易法

101 市易法

北宋王安石所行官营商业的新法。即由官府设立机构,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熙宁五年(1072)试办。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市易司(务)招收各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外地商人来货可卖给市易司,也可向市易司购货,并可用财物作抵押借款购货或赊购。官府所需要的货物,也都由市易司供应。汴京都市易司拨内库钱百万缗作本,用以平衡物价。价贱时增价收购,价贵时减价出售。在汴京行有成效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22个城市。市易法是西汉平准法的发展。这对增加政府收入,打击投机商人垄断市场,保护正当商人的交易和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守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1085)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元符三年(1100)改为平淮务。南宋后停止。

☚ 青苗法   均输法 ☛

市易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代豪商控制同行,操纵市场,对外地小商运来的货物压价收购,然后高价出售。熙宁三年(1070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在陕西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熙宁五年(1078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统辖各商贩行头和牙商,并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87万缗作本。凡市上可售而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向官购货,可用财物作抵贷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1/10,全年加倍。官府所需货物,统由都市易司供应。在汴京行有成效后,又推广于杭州、黔州、广州、扬州等21个城市。对增加政府收入和便利商品流通都有一定作用。因守旧官僚和豪强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市易法

市易法

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熙宁五年(1072)三月, 在汴京设市易务, 拨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为市易本钱。商人如货物无法脱手, 许至市易务投卖; 以京师的行铺和牙人充作市易务行人和牙人, 估定物价; 按行人所需数, 由市易务支钱收买或折偿其他物品; 非行人所需之货物, 如能储存以待日后变卖, 收买后由市易务按时价出售。三司诸库所需物资,如由市易务收购较之外地采购省钱,亦交市易务购买。行人按“契书金银抵当法” (即以本人或转借他人之产业、金银作抵押)或 “结保赊请法”(五人以上结为一保)赊请市易务收购物品转运贩卖, 在半年至一年之内偿还货价给市易务, 半年出息百分之十, 一年加倍。过期不还, 每月另加百分之二的罚钱。市易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富商豪贾对市场的垄断, 物价有所稳定。继汴京之后, 各地较大城市陆续设置市易务(司)。熙宁六年(1073), 京师市易务改为都提举市易司, 统诸州市易务, 作为推行市易法的主管机构。

☚ 四、商业   均输法 ☛
市易法

市易法

北宋王安石提出的关于改革国家对市场贸易的管理方法。体现了王安石通过加强市场消费经济管理,充实国家财政、稳定社会消费的思想。主要内容有: (1) 国家设立市场贸易机构,即市易务,政府拨款180万贯,供国家收买物资和商贩贷款所用。(2) 当市场物价低,供过于求时,市易务则收购库存; 当市场物价高,供过于求时,市易务则把库存物资批发赊购给商贩到市场抛售。商贩在领取商品时需向市易务交纳一定抵押品。贷款和货价待半年或一年后,加利息偿还市易务。后来市易务又扩大到杭州、润州 (镇江)、长安、凤翔等地。市易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调剂了市场供求,平抑了物价。
市易法在作法上虽然与桑弘羊的平准法相似,但比平准法更为灵活,尤其是采取国家与商贩结合,共同对付富商大贾的垄断,既修正了汉代对市场消费经济集权过重、管的过严的作法,又调动了商人的积极性。同时,市易务只控制商品的收购和批发环节,把零售业务交给商贩,节省了国家的销售费用。另外,国家出本钱帮助市易务经营采购和贷款,也是对平准法的发展。

☚ 王安石的均输法   生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 ☛
市易法

市易法

宋代王安石新法中的一种官营商业制度。由朝廷设专管机构,根据货物上市情况,进行估价,控制商品流通,以打击豪商垄断市场、牟取厚利。神宗熙宁三年 (1070年) 保平等节度推官王韶,在陇西渭寨 (今甘肃陇西境内),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市场进销货物,调节西北边境贸易,年收入以10万贯计。王安石采纳魏继忠建议,于熙宁五年在此基础上,制定“市易法”,设市易务,始在汴京(今开封) 推行,增设于广州、扬州、杭州、黔州(今四川彭水县)、成都等21个重要城市,并改汴京市易务为都市易司,总管各地市易务。施行结果,限制了奸商牟取厚利,便利了商品流通。宋王朝的财政收入因获大量利钱和增加商税而有所增加,由于守旧官僚和豪商反对,市易法推行受阻。元丰八年(1085年) 后,时兴时废,南宋时废止。

☚ 王安石变法   茶马法 ☛

市易法

北宋熙丰新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王韶于陇西古渭寨置市易务,借官钱为本,与少数民族贸易。这是后来推行市易法的开端。五年初,魏继宗请于京师置市易司平抑物价,以限制富商大贾垄断市场。同年三月设开封市易务,以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为本钱。市易务设监官二人,提举官一人;召募在京诸行辅行人、牙人充市易务行人、牙人,商旅到市易务投卖货物,即由他们与商旅议定物价。在京商人可用产业金银为抵押,并以五人结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半年出息一分,一年出息二分;外地商旅的滞销货物,市易务可作价收购,待市场上需要时,再以时价出售;三司诸司库务年计货物,若在市易务采买比在外地采买节省费用,可在市易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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