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墨钱
又称“印钞工墨钱” 、“工墨费”。
❶宋代以印钞所用纸扎、工墨、朱红等费用的名义征于盐商的一种税目。徽宗宣和(1119—1125)时,按钞价每贯十文征收, 南宋时增至每贯二十文。称为工墨钱。
❷宋代至明代向纸币持有人收取的纸币印造费。北宋私交子兑现时即要每贯扣除三十文,称工墨钱。后官交子换界时,每贯收纸墨费三十文。南宋会子收换时, 每贯收糜费钱二十文足。金朝交钞工墨钱原为每贯十五文,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改为每张八文, 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为每贯十二文, 泰和五年(1205)又改为每贯六文。元世祖至元二年(1265)定中统元宝交钞工墨费为每两(贯)三分(三十文), 三年改为二分, 十九年又恢复为三分( 《元史·世祖本纪》说在至元二十二年将工墨费由二分改为三分。至元十九年的《整治钞法条画》中工墨费已作三分。这里据后者)。明大明通行宝钞工墨费亦为每贯三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