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仁师罔上案
崔仁师在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为中书侍郎,参知机务。其年二月,有人伏閤门上诉,崔仁师知其事而未上奏。太宗知道这件事后,认为崔仁师犯罔上罪,将他流连州。唐律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各杖六十。”本案中,崔仁师未将有人伏阙上诉之事上奏太宗,触犯了“应奏而不奏”、“应言上而不言上”的律条,依律当处杖刑。按当时的贯例,居官者,可以贬官代替杖刑。但太宗认为崔仁师身为宰相,当奏不奏,是罔上的行为,故重治其罪,将他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