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建于1950年10月,原名叫山东省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陈雷。1954年12月,改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检察委员会及一般监督处、侦查处、侦查监督处、审判监督处、劳改监所检察处、人事处、办公室等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其职责是:
❶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❷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❸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❹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❺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❻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