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年1月24日发布实施。共10条。它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我国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确认的企业进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均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分级管理发证的品种,分别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刑法 ☛ 00003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