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兵于农士兵与农民结合起来。即将青壮年组织起来,平时从事农业生产,战时杀敌上前线。寓:寄寓,包含。清代侯方域《代司徒公屯田奏议》: “皇帝初定制,每卫所军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 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盖即先王寓兵于农之意,无事为农,有事即军也。” 寓兵于农明郑时期实行的屯田政策。1662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为解决官兵和眷属食粮问题,效法诸葛亮、司马懿等人屯田的作法,决定实行“寓兵于农”政策。将所率人马留下两支守卫安平镇和承天府,其余全部分散各地垦殖。开荒时,大部分人劳动,留1/10轮流迭更,以备来犯之敌。“农闲时训以武事,有警则荷戈以战,无警则负耒以耕”。插竹为社,斩茅为屋,教牛犁地,从事开垦,每人按原薪俸先发给半年俸银,作为开荒资金。其居处称为“社”, 田地划为甲(每甲合14.55亩)。垦荒头三年不立赋税,只将收成的3/10借给官府,以作正用;三年后正式立税。实行“寓兵于农”政策结果,“使野无旷地,而军有余粮”。郑成功去世后,郑经、郑克𡒉继续推行这一政策,不仅解决了当时的粮食不足,而且对巩固政权也起到重要作用。 寓兵于农yù bīnɡ yú nónɡ意指把武装力量的训练落实在农民中,平时务农,战时杀敌。 寓兵于农yùbīngyúnóng〔述补〕 寓,寄寓、包含。给农民以一定的军事训练,平时务农,战时参战。或指军队屯垦。郭沫若《〈侈靡篇〉的研究》:“可知作者对于军事上的见解是主张~,谨小慎微,交近防远,而切忌好大喜功,轻举妄动,侵略残杀的。” △ 用于指军事上一种兵农相结合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