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事实指某些行政行为的实施,涉及到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的事实。由于美国法院的职权中包括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其实施的内容,因此这一权力不受立法机关的限制,立法机关也不得通过授予其代理人以自行裁定其是否遵守了宪法,以规避司法监督。全面确定“宪法性事实"在法院复审中的作用的李艾冯案判例原则,在1936年以后出现了被逐渐否定的趋势,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方诃案判例中所表明的原则说明,宪法性事实原则在有关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案件中继续有效,而在财产权利方面,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已大大降低。宪法性事实原则也得到各州法院的有限承认(特别是在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方面),承认的结果,是使法院对这方面的事实的审查不受行政裁决的事实结论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