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理权限之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理权限之争案 审理权限之争案此案发生于1919年7月。江苏松江县缉私营第四营第五队队长潘葆忠,在该县头沱庙地方听说陈阿狗有贩私盐的情事,遂前去查缉。但只见空船一艘,陈阿狗也坚不承认贩盐,于是未敢将其逮捕。事后潘葆忠被人告称他在行动中有违法情事,缉私营执法处判处潘葆忠三等有期徒刑三年零一月,并将他押在地方厅监狱,潘妻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说其夫无罪,并且认为此案由缉私营执法处擅行裁断,是不合法的。高等审判厅查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二月一日财政、陆军两部颁布的《缉私办法》中规定:“遇有聚众持械拒捕,当场捉拿的各犯,由缉私执法处办理。其他贩私人犯,即遵照《缉私条例》移送司法官署,或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办理。”又查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十二月十八日大理院给总检察厅统字第一百八十八号电文:“盐务缉私兵,其性质是属警察的一种。其犯罪自应归通常司法官署管辖。若是有军籍的军人充当者,则依其身份,仍应归军法官署管辖。”本案中的潘葆忠,既非当场捉拿的凶悍之徒,也非有军籍的人,自应移送就近地方厅或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审理。于是江苏高审厅给苏属缉私统领去函,要求将潘葆忠案移到地方审判厅重审。但得到的回信却说:“本统领曾电请盐务署,盐务署称:‘遇有缉私军官在缉私中违法案件,听候发交缉私执法处审判。’因此执法处审理此案不无根据。”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此关权限之争,本厅自无解释的权力。”于是呈报到大理院裁夺。大理院做了如下的解释:查《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载,“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法院编制法》第二条载:“审判衙门掌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但关于军法或行政诉讼等,另有法律规定者,不在此限。”等语,缉私营虽是仿照陆军章制,但不能谓即陆军。其官兵除是由有军籍的军人充当的外,并不是《陆军刑事条例》所称的军人,此外也无此种官兵应归缉私营审判的特别法令。因此这种缉私营官兵犯罪,当然应由普通审判衙门管辖。 ☚ 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案 破产清算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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