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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定额贷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定额贷款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企业发放的一种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贷款对象是国家核定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贷款是长期占用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发放定额贷款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类:
❶比例参与方式。这种方式规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内的资金需求,由财政和银行各按一定比例供应。在1953年、1958年、1961年银行发放的定额贷款都属于这种方式。当时规定,银行按国家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15%-30%提供贷款,解决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
❷银行代财政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规定,财政将原先拨给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转为银行信贷基金,须由银行供应。流动资金定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由银行转交财政。1959年到1961年实行的 “金额信贷”便属于这种方式。
❸银行对财政发放贷款方式。这种方式是指银行对财政发放贷款,再由财政增拨企业内流动资金。1980年以后,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属于这种方式。信贷体制改革后,银行已不按定额发放贷款。

定额贷款

定额贷款loan for quota

中国各专业银行在国家核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内,给予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这种贷款曾经采用三种形式:
❶按比例贷款的方式。
❷全额信贷。
❸代财政垫付的方式。1986年9月,此种贷款改为工业周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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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贷款

定额贷款

以国家核定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为对象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定额是企业正常生产和流通需要的并经常占用的最低流动资金额,包括最低需要的储备、生产和成品资金。这部分资金长期占用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因此,定额贷款是长期占用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
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是传统的财政、银行分口管理流动资金体制下的一个贷款种类。“定额”是企业需要长期占用的,与财政资金的特点相适应,国家规定由财政拨给,长期归企业周转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财政并没有按核定的“定额”拨足流动资金,所以银行一直对企业定额内的资金需要发放定额贷款。1983年7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财政不再直接向企业增拨流动资金。企业生产发展的追加资金需要,除企业在自有资金基础上逐年补充之外,其余都由银行直接提供。于是,定额贷款被取消,银行对工业企业生产周转过程长期性最低资金需要,设置流动基金贷款。
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大体有三种方式:
❶比例参与方式。这种方式规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内的资金需求,由财政和银行各按一定比例供应。如在1953、1958年和1961年银行发放的定额贷款都属这种方式,当时国家规定企业“定额”的15~30%, 由银行提供贷款,解决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的需要。
❷银行代财政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规定,财政将原先拨给企业的定额内流动资金,转为银行信贷基金,统一由银行供应流动资金,定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由银行转交财政。如1959年实行的“全额信贷”便属于这种方式。
❸银行对财政发放贷款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指银行对财政发放贷款,再由财政增拨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或者, 由于财政收支紧张,未拨足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迫使银行发放定额贷款。这表面上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实际上是银行对财政的贷款。如1980年,人民银行按照国家对工业企业重新核定的定额,把财政欠拨的流动资金从超定额贷款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定额贷款,把财政、信贷资金综合平衡的缺口摆在明处,实行区别对待。
定额贷款额度的确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如果企业没有流动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显然,定额贷款的额度应为流动资金定额。实际上企业总有一部分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的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财政拨给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税后用于补充的流动资金。视同自有流动资金的资金又称为定额负债。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企业,是企业所负债务,即应支付的款项。但是这种应付款项企业可以经常占用,参与流动资金周转,成为企业资金的固定来源,例如,应付未付的工资,应付税金等。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的需要,首先用自有流动资金和定额负债解决,不足部分由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弥补。其计算公式如下:
定额贷款额度=流动资金定额—财政实拨—企业税后利润—定额负债—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
定额贷款的偿还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到期后,发放新的定额贷款,归还旧贷款。通常的做法是,财政部门不调整企业流动资金定额,银行定额贷款发放后,一年内不调整定额贷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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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贷款

定额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银行对企业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过去国家对每个企业都核定一个维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即流动资金定额。这部分资金本来应由财政向企业拨足,但在企业核定的定额普遍偏宽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国家资金,加强银行监督,财政对企业定额内的资金需要只拨一部分,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定额贷款一般被企业长期占用,具有短贷长用的性质。银行曾以以下几种形式发放定额贷款:(1) 比例参与方式。即企业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需要,由财政和银行各按一定比例供应。1953年、1958年、1961年银行发放的定额贷款都属于这种方式,参与比例为15—30%。(2) 全额贷款方式。把财政拨给企业的定额资金转作银行贷款,即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需要,在形式上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的“全额信贷”即是。(3) 代财政垫付方式。1980年国家重新核定了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财政未拨足部分,从银行已贷的超定额贷款中划出,转作定额贷款。建国以来,除以上述三种方式明确发放定额贷款的年份以外,其余年份的定额贷款则混淆在超定额贷款中间。由于定额贷款是以核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为基础发放的,而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是核定一次,多年不变。这就形成了“活生产、死定额”的矛盾,使定额贷款失去科学依据。1983年信贷体制改革后,银行开始按企业的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取消了定额贷款。后来发放的“流动基金贷款”属于定额贷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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