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风险的保险。常用于船舶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 航次保险 保险合同转让 ☛ 定期保险❶人寿保险的一种。指规定在一定保险时期内发生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若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责任终止,其保险费亦不退还。它适用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期内需保障的人适用。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较低。保险期可以是1年或1年以上,通常为5年至20年。 ❷指我国50年代 (1951—1959年),财产强制保险中对流动资产一种承保方式,是与 “流动保险” 相对而言的。固定财产(固定资产) 保险责任的起迄,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4月24日公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均自每年 (最初年度自承保之日开始) 1月1日起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终止; 对企业的流动资产,由于有些企业的生产具有季节性质,保险责任则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约定期限承保。它与固定财产保险的保期有所不同,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因而称为 “物资保险”,亦称 “定期保险”,投保单位对于进出频繁的大量仓库储存或收购运销物资,则投保流动保险。 定期保险fixed-term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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