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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婚姻道德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婚姻道德

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应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称。婚姻道德作为社会道德意识形态一种表现形式,归根到底是受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发展而发展。两性婚姻关系除由婚姻道德调整之外,还受婚姻法律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的基本观念和主要规范有:(1)男女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爱情为基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自由结合。没有爱情基础,只以对方的财产、地位和外貌等条件为出发点而结合的婚姻,是不可能美满和持久的。婚姻自由不仅包括基于爱情的结婚自由、也包括感情破裂后的离婚自由。由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包办买卖婚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完全绝迹,以致给一些青年男女的婚姻带来苦恼和不幸。因此,必须长期坚持宣传婚姻法和婚姻道德,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2)执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夫多妻或一女多夫,反对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发展史上比较理想完善的婚姻制度。在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只是专对女方的,对富有者和掌权者,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只有以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为指导,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才能实行真正的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卖淫嫖娼等恶习,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就已经绝迹,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又逐渐开始出现。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保护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抵制和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3)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反对一方侵犯、干涉另一方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都有使用自己姓的权利;各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由于过去长期封建理论和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还没有真正完全实现男女平等,还存在一些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陋习。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和法律要求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防止一方侵犯、干涉另一方的权利和自由。(4)还必须实行法定婚姻,防止早婚和事实婚姻;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防止早生多生,避免降低人口素质;严格按照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要互相扶养,共同抚养和教育子女,赡养和尊敬老人。参见〔家庭道德〕、〔恋爱道德〕。

婚姻道德

婚姻道德

它是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精神因素调整婚姻关系的准则和规范,使婚姻适合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婚姻法与婚姻道德是调节婚姻关系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规范具有明析、稳定、约束力强的特点,是以惩戒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道德规范则范围广泛、方式灵活,带有预防性,是一种自觉自律式调整。从婚姻道德演化规律来看,呈现出以下趋势:
❶从仅仅调整婚姻双方的自然关系到全面调整婚姻双方的关系。早期原始公社中存在过各种形式的群婚,继而是不稳定的对偶婚,然后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逐步缩小通婚范围,排挤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血亲通婚,从限制直系血亲到旁系血亲。基于对两性交合与生育之间关系的朦胧意识,原始人形成了选择通婚对象的习俗,与此相伴开始了对通婚主体的褒贬扬抑,亦即产生了最初的婚姻道德。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成之后,经济利益成为主导婚姻的决定性因素。这一时期的婚姻道德,不仅鄙视,抨击乱伦(即血亲通婚),对于通婚双方的家庭门第、个人财产、政治地位以及宗教信仰也形成各种观念和学说,这些都反映了婚姻的社会属性。
❷从注重婚姻的稳定性到注重婚姻的进步性。农业社会中,婚姻被看作终身的结合,生育子嗣,特别是生育出确属某个男子的子嗣是婚姻的首要目的,这一原则要求婚姻保持持久。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婚姻的目的在于获得个人幸福,应赋予双方缔结或解除婚姻的充分自由,这一原则被引申、扩展,引发了本世纪两次“性自由”浪潮,它表明一些人渴望冲破婚姻的终身性,不可离异性,以个人的快乐和幸福而不是厮守“白头偕老”为首要道德标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婚姻的稳定与婚姻质量是两个相互制约、促进的因素,它们的最佳结合标志着婚姻的进步。
❸从偏重社会制约过渡到自觉自律。私有制时代,由于整个社会人与人、家庭与家庭、阶级与阶级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反映到婚姻生活中,引起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社会为调整这些矛盾,只能以强制方法约束两性关系,同时辅之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家庭及社会利益逐步溶合,婚姻的社会价值同个人内在需要化为一体,夫妻双方可以自觉地调整婚姻关系,社会对婚姻强制性、约束性让位于启发和引导。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需干涉的私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婚姻法   一夫一妻制婚姻道德 ☛

婚姻道德

调整婚姻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科学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阶级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婚姻道德观念。“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71页)婚姻关系需要用婚姻道德来调节。原始社会婚姻关系的道德调节是当时的风尚和惯例;在我国的奴隶和封建社会是礼教;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则用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道德的与不道德的行为界限,但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不可避免地具有虚伪性与局限性。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以纯真的爱情和崇高的义务相统一为基础。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二)婚姻自主、自愿。婚姻的结合完全出自个人的意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者的干涉,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等都在反对和禁止之列。(四)夫妻及所有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都是不合乎道德的。(五)尊重和保障老人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六)计划生育。这不只是家庭私事,而是关系到国家、社会利益和道德与法律问题。

婚姻道德

夫妻双方基于爱情所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婚姻道德

morality of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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