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恢复和发展农村群众自治组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了稳定发展。到1990年, 全省农村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 855个, 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48万余件, 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22万余件。大量民间纠纷在基层及时解决,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增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预防和减少了犯罪, 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1984年, 全省结合乡村政权建设, 整顿充实了治保队伍, 在村民委员会内设治保会, 并推行各种形式的治安承包责任制。到1990年底, 全省农村建立治保小组88 276个, 成员234 468名, 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 还开展了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的治安联防活动。为解决好省与省、县与县结合部的社会治安问题, 防止空投、暴乱和护林防火, 全省各地还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联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