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省女职工队伍迅速壮大,1995年全省企业在岗女职工达到53.85万人。50年代初期,甘肃省即初步建立了女职工保护制度,经过40多年的实践,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现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2)如从事与男职工一样的工作,则享受同等报酬; (3)禁止女职工担任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4)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5)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6)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 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的照顾; (7)做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发现问题, 及时调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