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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太宗曲赦党仁弘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太宗曲赦党仁弘案

太宗曲赦党仁弘案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十一月,广州都督党仁弘贪赃百余万,为人所讼,依法律被判为死罪,即将行刑。党仁弘是冯翊人,在隋为武勇郎将,高祖入关中时,率兵二千投效,从高祖攻克长安,历任南宁、戎、广州都督。党仁弘有才略,所任之处,皆有名声,但他性贪,终于因赃获罪。太宗素来器重他,欲免其死罪。于是对群臣说:“我昨日已见大理寺五复奏诛党仁弘,哀其白首就戮,当时我正在吃饭,乃命人撤去食案。我曾想使他不死,但没有办到。现在他就要被执行死刑了,我想曲法全活他,特向公等乞之。”十二月一日,太宗又召五品以上官集太极殿前,对群臣说:“法者,人君受之于天,不可因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其死,是乱法,上负于天。因此朕将席宿于南郊三日,每日只吃一顿蔬食,以谢罪于天。”宰相房玄龄等都劝太宗说:“生杀之柄,君主所专。陛下不应如此贬责自己。”太宗不听,坚持要这样做。群臣叩首固请于殿前,从早晨直到午后,太宗才依从了群臣的请求,降手诏说:“朕有三罪,知人不明,一也;以私乱法,二也;善善未赏,恶恶未诛,三也。以公等固谏,且依来请。”于是免党仁弘死,黜为平民,徙于钦州。本案中,党仁弘依法当死,太宗欲曲法免其死,乃告罪于群臣,然后再行赦免。封建时代,生杀之柄专于君主;法律认为不当死者,君主可以处死之,法律认为当杀者,君主可以全活之,君言即为法。皇权与法相比,前者为大,能象太宗这样,欲曲法行事,先告罪于臣下,并深刻自责,以求得其谅解,然后再实行,确实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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