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该所于1949年4月27日批准成立,6月1日开幕,6月4日正式营业。所址在今和平区承德道原天津证券交易所旧址。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领导下,委任军管会金融接管部孙及民为经理,聘刘希武为副理。批准39家经纪人进场交易,其资本共8452万元人民币。批准上市的证券先后有启新洋灰公司等12家企业的股票。1951年11月16日,天津投资公司发行的第一批信托投资证券也在交易所上市买卖。该所自成立到1951年10月31日,共盈余人民币32亿元,代财政征交易税及印花税13.5亿元。1952年7月19日,天津市证券交易所奉令撤销,机构及业务并入天津市投资公司。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 天津市证券交易所于1949年6月初在天津成立并开业的新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948年8月天津证券交易所停业后,证券转入黑市交易。1949年1月天津解放后,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曾发布命令:军管期间暂停证券交易。但收效不大。据当时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致中央华北局函件称:(1949年)4月4日银行曾会同工商、公安各局对证券黑市进行查抄,黑市大为收敛,更加隐蔽,游资却转向商品,造成粮食、棉布等实物市场新的波动,可见在生产没有恢复,城乡没有畅通以前,把金融市场统统管死是不行的,开放或部分开放金融市场,宣泄游资,才能稳定市场。鉴于此,军管会于1949年4月27日批准将原天津证券交易所清理结束,然后利用其房产设备和职工,成立天津市证券交易所。1949年6月1日,新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天津市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6月4日正式开业。该所有经纪人39名(其中法人经纪人10名),每一经纪人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为启新洋灰公司股票50个成交单位(一个成交单位为10万股)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股票。当时批准上市的股票为12种(在原天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3种股票中减少了滦州矿地一种,参见“天津证券交易所”),后来又增加了天津投资公司于1951年发行的第一批信托投资证券在所内交易。交易所章程规定,经纪人于成交后向委托人收取成交金额万分之二十的佣金,交易所则向经纪人收取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的经手费,并代财政向经纪人收取交易税。交易所虽然是自由交易,价格通过竞争决定,但为防止行情过分波动而实行限价制度,规定凡价格涨落超过前一天最后一次成交价上下20%时,即宣布停止交易,超过限价的交易无效;若价格不能恢复到限价以内,则由交易所召集经纪人协商重新议定限价。初期,交易所还允许经纪人吸收委托人的存款和替委托人垫款(但不允许垫股票),直至1949年10月成立“天津市证券交易所经纪人联合信用部”,由信用部调拨经纪人或委托人的存欠款项,各经纪人才不许经营存、放款业务。195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驻证券交易所办事处”成立,信用部随即撤销。此后,随着财经工作的统一,投机受到严格控制,加之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城乡物资交流通畅,社会游资或进入银行,或投入生产和商品流通,证券交易日趋减少且失去原有积极意义,天津市证券交易所遂于1952年7月被撤销。 ☚ 华北有价证券交易所 四明证券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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