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的规定
为取缔和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89年6月26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7月2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共22条。
❶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卖淫嫖宿活动包括:卖淫、嫖宿强迫妇女卖淫以及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宿。凡居住、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及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凡有以上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惩处。本决定主要规定各种行政处罚办法。
❷卖淫、嫖宿以及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宿,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前规定从重从严处罚:成年人向不满18岁的人卖淫或嫖宿者;介绍、引诱、容留不满18岁的人卖淫或嫖宿的;以职业之便进行卖淫嫖宿活动的;性病患者卖淫或嫖宿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卖淫嫖宿活动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❸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宿人员进行教育和性病治疗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收容教育:患性病的;多次卖淫嫖宿的;虽非多次卖淫嫖宿,但情节较重的。上述人员不够劳动教养的,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再实行收容教育。但下列人员不予收容教育:不满16岁的人卖淫或嫖宿,且情节轻微,未患性病的;初次卖淫或嫖宿,且情节轻微,未患性病的;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卖淫妇女。对需收容教育的人员,由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下达《收容教育决定书》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派出所。收容时间1年以下,最长不超过2年。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❹对下列人员实行劳动教养:曾因卖淫嫖宿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教育过,继续卖淫嫖宿的;虽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教育过,但是在较长时间内卖淫嫖宿,恶习较深的;多次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宿,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由公安机关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❺对卖淫嫖宿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到大连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性性病检查。检查费、治疗费由本人或监护人负担。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宿活动的,依本规定处罚。患有性病的,处罚执行完毕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离境。
❻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及舞厅、酒吧等场所,发生卖淫嫖宿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以卖淫嫖宿活动招徕顾客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大连市的这一法规,对1991年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提供了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