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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清民律草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法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1907后(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编定民律,宪政编查馆也请修订,于是,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担任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具体由朱献文、高种和分任起草。全部草案于1911年9月完成,即所谓《大清民律草案》。共五编。第一编总则,分八章三百二十三条,即: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第二编债权,分八章六百五十四条,即: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第三编物权,分七章三百三十九条,即: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一百四十三条,即: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层、扶养之义务;第五编继承,分六章一百一十条,即: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五编总计三十三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草案前三编是以德国、瑞士、日本的民法为典范,后两编沿袭中国旧律有关内容。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就被推翻了。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资料。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30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33年(1907年) 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提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 (1909年3月) 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至宣统三年八月(1911年9月)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相继完稿,凡37章,1569条,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共由五编构成,依次为:总则(第1—323条)、债权(324—977条)、物权(第978—1316条)、亲属(第1317—1459条) 和继承 (第1459—1569条)。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委托松冈义正起草,以日本明治29年(1896年)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参考了德国、瑞士民法,对中国旧有习惯未予参酌,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后二编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更注重吸收中国的礼教民俗。该草案是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第一个成就,但其前后未能贯通一气,内容较为粗糙,还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加之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未来得及颁布实施,因而对后世民事立法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于宣统三年(1911年) 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仿照西方大陆法系中德国式民法草拟,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共三十三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大都仿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契约自由原则。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主要沿袭中国旧律的内容。该草案拟成后,未及公布,清政府即灭亡。但这部民法草案对民国时期的民法立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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