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法律中的婚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法律中的婚约 外国法律中的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在国外,是否订立婚约可由男女双方自由抉择,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综合各国法律,订立婚约一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婚约须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且双方意见一致;二是未成年人订婚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各国法律一般都未规定婚约成立的形式,口头许下的诺言、书面协议、交换定婚戒指、举办定婚仪式或宴会、在报上登订婚启事等都看作婚约成立。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之间的结婚义务,须双方自愿履行,并不因婚约的订立而必须结婚,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如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规定:不得基于婚约诉求结婚。又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婚约宣告解除后,男女双方便不再受婚约的约束,但须依法承担由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及赠与物的返还责任。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是指解除婚约的一方因订婚或筹办结婚所支付的费用和所欠债务以及在财产或职业上给对方造成损害,解除婚约一方应向对方赔偿财产损失。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是指女方在婚约期间与男方发生同居或性关系,当男方无重大事由而解约,或女方因男方过错构成解约事由而解除婚约时,女方可向男方请求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额。订婚时男女双方交换的纪念品或互赠的礼物,在婚约解除时,可请求对方返还所赠的纪念品或礼物。 ☚ 当代科技发展对国外家庭法的影响 外国法律中结婚的必备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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