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应医事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5年11月17日公布施行。共九条。规定外国人欲在中国境内执行各类医事人员业务者,应依本条例考试及格领有及格证书,向卫生署请领执业证书。考试方法分试验、检核两种。应试验资格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之规定,试验科目由考试院定之。外国人在国内外医药牙医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在外国政府领有医师等证书经卫生署认可者,得应医师、药剂师或牙医师考试之检核;在国内外护士或调剂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在外国政府领有护士等证书经卫生署认可者,得应护士或药剂生考试之检核。检核除审查证件外,必要时得面试中国语文及与业务有关之法令规章。参见“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