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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方审判厅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方审判厅

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于府(直隶州)的审判机关。根据清宣统元年(1909年)呈批,次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负责审理属于初级管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及其他非诉讼事件;审理不服初级审判厅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并可根据案件繁简情况,设置若干个刑庭和民庭。各省视地方情形可以设地方审判厅分庭。北洋政府时2/3地方审判厅曾被撤销,于1916年重新恢复,并增设地方审判分厅、以及地方审判厅的地方附近各县地方分庭。管辖区域与所在县同,受理属于初级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民刑案件。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刑民案件,可向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上诉;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二审判决的刑民案件,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终审。

地方审判厅

清末及北洋政府在京师和各省内设立的审判机关。管辖下列民事、刑事案件及其他非诉讼事件: (1)属于初级管辖而不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内的第一审案件; (2) 不服初级管辖法庭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得视案件多少,设置几个刑庭和民庭;各省视地方情形得设地方审判厅分庭。

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代置。掌审判讼案。清代一级审判组织。在高等审判厅之下,初级审判厅之上。《清史稿·职官志》: “地方审判厅: 推士长1人,(从五品)。刑科、民科推事6人,(从六品)。典簿,(从七品)。主簿,(从八品; 事繁或2人,事简不置)。各1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长1人,(从五品); 检察官1人,(从六品)。录事2人。看守所所官1人,(正九品)。录事无定录。”

☚ 地官府   典簿厅 ☛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设于各首县,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厅五十六厅。各厅设厅长一人,秩从四品,推事五人(奉天、吉林二省各十一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医官,设于奉天、吉林府各一人;翻译官,设于奉天府、营口、新民府、安东县、长春府、滨江府、绥芬府、江宁府、镇江府者各一人,设于延吉府、苏州府、上海县者各二人。此外各地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由推事三人以合议执行之。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第二审。北洋政府沿置,设于繁盛大埠或县。设厅长一人,兼任一庭庭长。各厅按事务之繁简,酌设民事和刑事若干庭,每庭设推事二人以上的,由推事一人充任庭长。凡属第一审的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理。第一审的繁杂事件,并经当事人要求的,得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判。凡属于地方管辖的案件,在本厅为第一审;凡属初级管辖的案件在本庭为第二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审判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地方厅置书记室,设书记长一人为主官,下设书记官若干(应不少于全厅合议庭及独任推事数目),室内分设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四科以办理各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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