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契dì qìкýпчая крéпость на землю契约 契约契(文契;房~;要~;死~) 卷(卷契;卷约) 判书 关约 ☚ 凭证文书 官府文书 ☛ 地契中国旧时买卖土地时所立的契约。一般须写明土地的面积、价格、坐落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名画押,并向当地政府纳税,登记盖印后,才能生效。参见“契税”。 地契土地私有者买卖土地时签订的契约,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书,是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一般须写明土地面积、所在地、周围情况、价格、出让条件等。契约一经买卖双方及证人签字盖章,并向政府纳税登记后,即可生效。 地契 地契典押、买卖土地而订立的契约。标准的地契需载明土地面积、所在地点、四至、价格及典、买条件等, 经当事人双方和中保人签字盖章, 向主管机关登记纳税后生效。通常一张有法律效用的卖契须包括草契、官契、契尾三联。参见“契尾”“红契” 。 ☚ 均输 丝绸之路 ☛ 地契 地契中国旧时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契约。契约内容包括:土地数量、边界四至、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名盖章 (或捺手印) ,向主管机关登记纳税后生效。 ☚ 租庸调 当铺 ☛ 地契 地契❶亦称“田契”。土地买卖或典当时订立的契约。随着土地私有制产生和土地可以买卖而出现。秦汉以后至农业合作化以前长期存在。其格式内容大都包括买者和卖者的姓名或称谓,买卖或典当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买卖的方式 (活卖或绝卖),典当的时限,土地的种类及其位置 (四至)、数量、成交价格或典押金额与支付形式,立约时间,附注事项,中间人和代书人姓名。当事人和见证人签押盖章,然后向政府登记纳税,方为有效。地契发展到清代已臻完备。清代的地契粘附有政府发的“尾契”。尾契,亦称“契尾”,清代主管机关为监督契税征收,粘贴在官契与草契之后的契约。清乾隆十四年 (1749年),为监督州县征收契税,增添由布政司印发契尾一种。契尾上盖有布政司的关防,由布政司发给各州县。每张契尾分为两幅,前幅填写交易双方的姓名和地价,并将契税银两数目,用大字填写在骑缝之处,然后分掣,前幅交业主收执,后幅存主管机关备核。宣统二年 (1910年) 藩司改印官契,将契尾与官契相联。自印发契尾以后,一张有法律效用的契约须包括官契、草契、契尾三联,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官契和草契而没有尾契,按偷漏契税律惩罚。官契是由政府印制的各种性质的产业买卖契约。清初,官契由州衙印发。光绪三十年 (1904年) 起,改由藩司印发。宣统二年 (1910年) 以前,官契不包括契尾,以后改三联式,包括正契、副契和契尾。1914年起,官契概由财政厅印发,格式定为4联:一联存根,一联缴财政厅,一联缴财政部,一联交业户收执。凡官契均载有交易双方及中保人姓名,产业的数量、价格,交易的性质,税契银两,交易条件和交易的年月等项。在清代,凡产业买卖立妥草契后,必须请颁官契,才能确定产权。草契,亦称“白契”,是未向主管机关办理契税手续之活卖或绝卖产业的契约。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协商拟定,且有中人作保,签名盖章。草契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的性质 (或绝卖,或活卖,或典质),产业的数量或面积,座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草契拟定后,需由买主送呈主管机关,办理税契手续,方才生效。否则单凭草契,不受法律保护。白契经过税契后,具有法律效用,称为红契。由主管机关在契纸上盖上朱红钤印而得名。清初,正式的红契是由官契与白契合粘而成。乾隆十四年 (1749年) 以后,正式的红契需包括官契、草契和契尾三联。宣统二年 (1910年) 将官契与尾契相联,从而正式的红契又为官契与白契合粘而成。设置红契,一方面可以防止私立契据,侵吞产权之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偷漏契税和过割。大地主与豪绅往往勾结官府,偷漏契税,使白契大量流行。 ☚ 南粮 佃契 ☛ 地契title deeds;land(/landowning)contract 地契title deed(for 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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