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国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划分、归属、使用的具体规定。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经历了以下变化: (1) 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制度。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在1969—1977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上也实行了这一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企业的物质利益和企业的利润脱钩。(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在“一五”时期和1962—1968年期间,国营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 (计划亏损企业从实际亏损额小于计划亏损额中) 按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交国家。(3) 企业基金制度。从1978年起,在部分国营企业中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国营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后,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部分规定指标的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另定比例。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按完成指标的情况另作规定。超计划利润,由主管部门盈亏相抵后,按规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发展生产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4) 利润留成制度。(5) 盈亏包干制度。自1979年起,在全国少数小型国营企业中,实行“企业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即对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亏损国家不补,一定几年不变。(6) 对国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制度。1982年,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大中型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上交,具体办法有采用递增包干、固定比例分成、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等形式。小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余下利润归由企业支配,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企业的不同情况交纳调节税。盈利较小的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按国家核定的比例上交。对小型国营企业,则降低其所得税税率,由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税后留利按规定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7) 纳税后的利润包干。第二步利改税以后,有些国营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现已推广。一般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税后利润采取承包方法按一定比例上交。它与以往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和利润包干制度不同。因为这一利润分配方法以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以上表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关系到企业在再生产中的实际地位问题,寻找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分配形式,还有待于完善和发展。 ☚ 上交利润 利润解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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