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我国现行的对从业者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的基本依据。即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职业活动内容,由国家组织编制的对从业者从业能力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上的发展。1994年在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管理以后,为适应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管理的需要,对部分职业的原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模式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为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1998年,为早日实现我国的职业标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接轨,在吸收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对原有职业标准的模式又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建立以职业活动为核心、职业技能为导向的新标准体系。国家组织专家编制《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对职业标准制定进行了全面规定,新的职业标准模式的突出特点是采用模块式。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职业概况是指本职业的基本性描述,主要有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基本文化程度、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分为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从业人员各等级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工作要求是国家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主要是按照职业活动进行划分职业功能模块,确定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比重表分成技能操作比重表和理论知识比重表。其中技能比重表反映各项工作内容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理论知识比重表反映基础知识和每一工作内容的相关知识在培训考核中应占的比例。参见“国家职业标准等级”。
附: 国家职业标准的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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