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供货合同完成率
反映供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已签订的国家供货合同实际执行情况的综合指标。根据研究目的不同,有三种计算方法: (1) 按实物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的分子是报告期不同品种的物资按计划合同实际供货的数量,不包括补交上期合同和预付下期合同的供货量。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用来分别反映不同品种或型号的物资在报告期内国家供货合同的实际完成程度。若按品种检查国家供货合同的计划执行进度,则可用下面两个公式计算:


上式分子中的同期合同累计欠交量,是指从年初到报告期止按合同规定已到期应交而未交的数量。从年初到报告期止累计订货量与同期合同累计欠交量的差额即为国家合同累计交货量。国家合同累计交货量不包括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的国家合同交货量,超交量与欠交量也不能相互抵补。(2) 按价值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的分子是指报告期内按国家合同计划订货总值应交而实际交货的各种物资的价值总量,不包括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的国家合同交货价值。(3) 按合同份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上述 (2)、(3) 两种方法既可用以计算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止供货合同的累计完成率,也可用以计算全年各个时期供货合同完成的进度。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检查国家供货合同的具体要求,有选择地加以运用; 也可以把它们结合起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