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分配关系
国家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行政、公共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而是提供精神财富和向公众提供劳务,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是非生产性单位,它们的耗费被看作是社会消费,所以要维持其正常工作需要国家财政经常提供资金。事业单位的经费根据其工作性质和任务大小,核定其人员编制和各项经费定额,然后确定其所需财政提供的资金。国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通常利用两种办法,一种是全额预算管理,一种是差额预算管理。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采取预算经营包干办法。包干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全额包干”,即财政部门按核定的年度经费数额,全部包给行政事业单位,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另一种是“定额包干”,即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内对其某个项目确定开支定额,按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在改革实践中,有的事业单位,如面向应用的科研单位采取技术转让等形式,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