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15日由我国国务院发布,同年2月1日施行。共14条。它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并适用于华侨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但外国的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兴办的金融、保险类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营者在内地兴办的此类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依法批准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外汇收支需要调剂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管理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其所承担的出口和创汇任务,因而造成外汇收支不平衡的,有关机关不承担调剂解决的责任。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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