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所投资金的来源。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可分为:(1) 国家预算内资金。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2) 国内贷款。即报告期内企业和事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所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以及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和周转贷款等。(3) 利用外资。即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吸引到的外资等。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4) 自筹资金。即报告期内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筹的资金。(5) 其他资金,即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以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