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甲制
宋代制定的军用器械铠甲的制造和使用制度。《宋史·兵志十一》: “器甲之制: 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南北作坊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3200,弓弩院岁造角1 650余万,诸州造黄桦、黑漆弓弩等凡620余万。又南北作坊及诸州别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备军行之用。京师所造,10日一进,谓之 ‘旬课’,上亲阅视,置5库以貯之。常令试床子弩于郊外,矢及700步,又令别造步弩以试。戎具精致犀利,近代未有。开宝三年 (公元970年) 五月,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寄掌本军之司; 俟出征,则陈牒以请。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