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1年11月15日政务院批准,11月22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7条。规定凡输出输入商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本条例检验: (1) 应鉴定其品质及等级,是否合于规定标准; (2) 应检验其有无毒害疫菌情形; (3) 应检验其有无搀伪情弊; (4) 应检查其包装是否合于规定标准。对商品的检验由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执行。条例还对商品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办理公证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 商品流通税 商标管理条例 ☛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1年11月15日政务院批准,11月22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共十七条。为执行商品检验,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及保护国内生产建设而制定。条例规定对输出输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条例进行下列三项检验: 鉴定其品质及等级是否合于规定标准; 检验有无毒害疫菌情况,有无搀伪情弊; 检查其包装是否合于规定标准。对商品的检验由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执行。对商品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办理公证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也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