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民用航空运输重要事项的各种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于1980年1月20日在科威特签订。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豁免所得税或其他类似税收。 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协议航班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雇佣的雇员,如系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因受雇而取得薪金、津贴或其他收入,在该领土内应豁免所得税或其他类似税捐。 该协定还对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其他一些事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