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扎伊尔全国执行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全国执行委员会为了协调相互间民用航空运输重要事项的各种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该协定于1974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并规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正式生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应对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人员豁免个人收入所得税。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所得税,并应准予结汇。该协定还对两国其他一些民用航空运输事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