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对航空运输企业征税事务的税收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3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韩克华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克罗德一沙耶于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订。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对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法国被免除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与所得税和由于上述业务所征收的职业税,免除由于企业支付的工资所交纳的税收。法国政府指定的法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被免除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对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