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关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策。 主要是:(1)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2)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隔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8)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利益将得到照顾。 (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1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1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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