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结算commercial draft settlement以商业汇票为结算工具所进行的货币结算方式(见“商业汇票”)。1989年4月1日起在中国使用。它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结算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的方式。购销双方必须订有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非商品交易的劳务供应不能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我国,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